201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6-27 11:30:33 浏览数:0 次 信息来源:
“味好美”状告山寨货、网店销售“傍名牌”、轮胎花纹也有专利……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的增幅。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味好美”状告山寨货
青岛某百货商场销售的梧州市某调味厂生产的“吉美吉”系列调味品,使用了与上海“味好美”相似的包装,
都采用了以绿色拱桥为显著识别特征的包装,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市中院一审认为,“味好美”系列调味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其产品外包装视觉效果突出、设计独特,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吉美吉”调味品包装从整体上看与前者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梧州市某调味厂及青岛某百货商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青岛某百货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多,本案的审理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类似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二 淘宝店傍上“翌生美”
“翌生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胶原蛋白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易生美”商标。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评析】
本案中,被告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易生美”与原告商标“翌生美”仅有一个字不同,且发音完全相同,存在搭原告商标便车的故意,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本案的判决正确地诠释了“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规范电商平台的销售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三 合成图片也享“著作权”
原告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印制了超大型磨粉机宣传册和鸿程机械宣传册,宣传册中印有多种图片、照片及文字介绍。被告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宣传册中的图片、照片等作品。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电脑合成的图片,摄影的照片以及各种文字描述,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宣传册上复制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评析】
本案对于电脑合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作品的独创性原则进行判断,认为电脑合成的图片体现了作者的独立创作,构成智力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本案澄清了对“作品”的认识误区,对推动我市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四 轮胎花纹有专利
“普利司通”轮胎发现青岛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GST67轮胎主胎面设计与原告专利的主胎面设计实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宣传册中被控侵权轮胎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因此被告行为系一种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新颖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法院基于轮胎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被告侵权,一方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汽车及其配件市场的竞争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侵犯发明专利权赔偿60万元
中集集团系 “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青岛中集是该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使用用于运输非标准集装箱的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
市中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发明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类专利类型中,科技含量最高、创新性最强的一类专利,本案涉及的即是一起发明专利纠纷,因此,在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以此来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案例六 企业违约澳柯玛索赔
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对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逾期变更企业名称、非法使用澳柯玛商标,则应分别承担3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原告以被告违反上述约定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逾期变更企业名称、非法使用“澳柯玛”字号、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事实成立,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违约金过高,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
【评析】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应坚持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惩罚性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充分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调整了违约金数额,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宽严适度”的原则。
案例七 合理范围使用驳回诉讼
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LONG LIFE”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7月,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哥伦比亚的卤钨灯被海关查扣,该货物包装上使用了“Long Life”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LONG LIFE”本身非臆造词,而是英文“长寿命的”之意,虽然被告产品上使用了“Long Life”标识,但外包装更显著的位置使用了“KTC GROUP”标识,而“KTC GROUP”系哥伦比亚一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也欲发往哥伦比亚,因此,被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Long Life”标识,并非是作为其产品的商标使用,而是对其产品具有“长寿命”这一特点的描述,该行为应当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合理使用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清晰地厘定了商标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一方面有效维护了无过错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土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醒广大商标权人尽量采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臆造词作为自己的商标,以免造成对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商标的误解。
案例八 商标持有人获赔3万元
2003年,原告曹某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皇家田HUANGJIATIAN”商标;同年,正大集团卜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注册了“皇家田ROYALGRAIN及图”商标,并授权被告宁波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皇家田”泰国茉莉香米的特约经销商。原告认为被告某商场销售的 “皇家田ROYAL GRAIN 及图”牌泰国茉莉香米侵犯了其商标权。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泰国茉莉香米商品使用的商标 “皇家田ROYALGRAIN及图”与原告的注册商标 “皇家田HUANGJIATIAN”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评析】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本案的审理正是对这一问题清晰的解释。另外,本案虽然采用的是法定赔偿的方式,但对被告主观过错的时间点进行了区分,进一步确定了不同主观状态下赔偿责任的分担,既保护了国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划分了经营者的责任,使双方当事人均能服判息诉。
案例九 美国布洛克告岛城药企
原告布洛克药物公司是名称为“鼻扩张器”的五项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原告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再许可使用人。原告认为,被告青岛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鼻鼾贴”医疗器械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评析】
本案中的发明专利权在判决时已过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弥补了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充分体现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案例十 卖假气缸垫片赔5000元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生产密封产品的企业之一,合法拥有第727245号樱花图形商标,被告孙某在经营场所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气缸垫片。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气缸垫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评析】
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汽车用户埋下安全隐患,进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判决一方面通过法定赔偿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广大汽车配件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